七、招生录取管理工作
㈠ 中考的报名、填报志愿及录取等工作,全部在佛山市中考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并实行分批次录取,使全市中考工作的指挥调度、信息发布、数据查询、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管理等效率不断提高。
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禁擅自调整考生录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已被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进行二次录取。任何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中考考生。未经市或区招生考试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
㈢ 公办普通高中只能录取参加当年中考的考生。各招生学校应按照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定等择优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按志愿录取的,任何单位、学校或个人不得更改录取的学校;凡属录取后不报到的,将视为放弃当年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资格处理。
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的录取工作由市招生部门负责;普通高中面向区内招生的录取工作由各区招生部门负责。学校根据招生部门审核的录取名单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
㈣ 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公费生按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办法执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自主招收本市考生必须经区招生部门统一录取;自主招收外地考生须报区招生部门审核、市招生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
㈤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优先录取当年参加中考的考生,凡是按考生志愿进行录取的,任何单位、学校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录取的学校和专业。
⒈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面向全市招生的录取工作由市招生部门负责;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面向区内招生的录取工作由各区招生部门负责。学校凭招生部门审核的录取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教育或劳动部门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
⒉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缺额补录时间安排在全市常规录取之后,具体补录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制定并报市招生部门备案。
⒊ 凡需报省备案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新生录取名册,由市招生部门统一审核,招生学校须缴交有关费用。
㈥ 实施免试入学制度。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被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市优秀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毕业学生,按学生本人意愿,可免试直接升入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这类考生必须参加中考报名及填报志愿,并填写《佛山市初中优秀毕业生免试入学申请表》(附件二),可以不参加中考考试,学业考试科目的毕业成绩直接认定为A等级,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前优先录取,录取计划占考生报读学校的正取指标。考生提交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符合免试入学条件但放弃免试入学资格者,参加中考录取时仍享受降5分录取资格。
㈦ 继续实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附件三)。
㈧ 没有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附件四),可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经区招考部门审批的普通异地借读生,只允许报考普通高中的择校生(扩招生)、民办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往届生(含复读生)及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不得报考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
㈨ 随父母工作调动,户籍新迁入、无参加我市中考的外地考生,需要到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必须持原地市级中考档案材料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中考成绩单、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户口簿及家长单位证明到区招考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这类考生由区招考部门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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