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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素质教育,在学校中形成比学赶超的学习氛围,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为校增光,报效祖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佛山一中正式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依据的成绩指学年成绩或当年的高考成绩。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年奖学金和高考奖学金两大类。学年奖学金分为学年综合成绩优胜奖、学年单科成绩优胜奖和学年学习进步奖三项;高考奖学金分为高考总分优胜奖、高考单科优胜奖、考取清华北大奖和非正取生考取重点大学奖四项。 第五条 学年奖学金适用于高一、高二年级学生,高考奖学金适用于我校当年参加全国高考的学生。 第六条 高一、高二每个年级设学年综合成绩优胜奖20名。 高一年级从语、数、英三科总分进入年级前40名的同学中,选择综合总分列前20名的同学予以奖励。 高二年级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第一,将20个获奖名额按“X”班进行分配,每一类“X”班的获奖名额等于该类“X”班的班级数量。若当年有政治班5个、历史班2个、地理班1个,则学年综合成绩优胜奖按比例分配的名额为政治班5名、历史班2名、地理班1名,整个文科类优胜奖为8个名额,其余情况据此类推。理科类亦依此原则分配获奖名额。 第二,获文科类优胜奖的同学,其语、数、英和文基4科总成绩的年级排名必须进入文科班数量×2的名次以内;获理科类优胜奖的同学,其语、数、英和理基4科总成绩的年级排名必须进入理科班数量×2的名次以内。若当年共有8个文科班,则获文科类优胜奖的同学,其语、数、英和文基4科总成绩的年级排名必须进入年级前16名,其余情况据此类推。理科类亦依此原则确定具有获奖资格的人选。 第三,从上述具有获奖资格的同学中,每一类“X”班选择语、数、英、X、文基(理基)5科总成绩排名最靠前的几位同学予以奖励,其数量应小于或等于该类“X”班的获奖名额。若当年有5个政治班,有10位同学具有获奖资格,则从中选择语、数、英、政治、文基5科总成绩排名最靠前的5位同学予以奖励,其余情况据此类推。理科类亦依此原则确定获奖人选。 第四,若某一类“X”班无人具有获奖资格或具有获奖资格的人数比实际获奖名额少,则其差额由其余具有获奖资格的语、数、英和文基(理基)4科成绩最好的同学获得。文、理科班的差额只能分别用于奖励文、理科班的学生。 第七条 每个年级设学年单科成绩优胜奖若干名。 高一年级奖励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前5名,其余学科奖励前3名。 高二年级奖励语文、英语前5名,文科数学前2名,理科数学前3名,物理、化学、政治前2名,生物、历史、地理第1名。 第八条 每个年级设学年学习进步奖30名,奖励总成绩排名进步最大的年级前30名。 高一年级以学年总成绩排名与入学总成绩排名进行比较。 高二年级以学年总成绩排名与高一年级总成绩排名进行比较。 第九条 高考总分优胜奖,奖励高考总分为省状元、大市第1名、大市第2名、大市第3名和800分以上的同学。名额不限。 第十条 高考单科成绩优胜奖,奖励高考单科成绩为省状元、大市第1名和800分以上的同学。名额不限。 第十一条 考取清华北大奖,奖励高考考取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同学(含西藏同学);已被保送入清华、北大的学生参加高考,成绩达到保送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同样予以奖励,不参加高考或高考成绩未达到保送学校录取分数线者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非正取生考取重点大学奖,奖励高中入学(佛山市中考)成绩在本校正取线以下,但高考成绩达到重点大学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名额不限。 第三章 获奖条件
第十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学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获得学年综合成绩优胜奖、学年单科成绩优胜奖的同学学年操行评定必须优秀并且个人纪律扣分低于年级的平均扣分。 第十五条 获得学年学习进步奖的同学学年操行评定必须优良以上并且个人纪律扣分低于年级的平均扣分。 第十六条 体育成绩合格以上。 第十七条 学习勤奋,学习成绩达到所设奖项的规定条件。 第十八条 学生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毕业前尚未撤销处分的,不能获得高考奖学金。 第四章 成绩计算办法第十九条 学年成绩=学年上期期中考试成绩×15%+学年上期期末考试成绩×25%+学年下期期中考试成绩×25%+学年下期期末考试成绩×35% 第二十条 高考成绩以广东省招办发布的录取分数线以及学生的高考成绩通知单为准。 第五章 奖学金金额第二十一条 高一、高二年级发放的奖学金总额各为伍万元。若因名次并列而导致获奖人次突破规定数量,则该项奖学金每人次的金额数量相应降低,但总额不变。 第二十二条 学年综合成绩优胜奖:高一年级第1名~第3名各奖2500元,第4~10名各奖1500元,第11~20名各奖1200元;高二年级各“X”班的第1名与X班超过4个的第2名各奖2000元,其余情况奖15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年单科成绩优胜奖每人次奖励400元,不同学科可重复计算,若总奖学金超过1200元,实际奖励1200元。 第二十四条 学年学习进步奖每人奖励300元。 第二十五条 高考总分优胜奖:省状元奖励20000元,大市第1名 奖励15000元,大市第2名奖励8000元,大市第3名奖励6000元,800分以上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二十六条 高考单科成绩优胜奖:省状元奖励10000元,大市第1名奖励4000元,800分以上每人奖励500元。 第二十七条 考取清华北大奖:每人奖励10000元。 第二十八条 非正取生考取重点大学奖:每人奖励500元。 第二十九条 每位同学所获奖学金项目不重复计算,就高不就低。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第三十条 各项奖学金获奖名单统一由年级上报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项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行政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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