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中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教职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观念,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及上级劳动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学校所有教职工

二、考勤办法

全校教职工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具体要求进行考勤。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需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由学校另行规定。

三、违纪界定

教职工考勤违规分为:迟到、早退、缺席(旷工)。

(一)迟到、早退:坐班、上课(每节)、各类会议未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岗位,10分钟以内为迟到,提前10分钟以内下班(课)视为早退。

(二)缺席: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上课)的,视为缺席;上正课(监考)每节次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视为缺席一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缺席)  

1.未请假而不上班的;  

2.未经批准私自停课的; 

3.坐班时间因无课而不来校上班的;  

4.因赌气、闹情绪而不上课或不上班的;

5.请假未获批准但未上课或上班的;

6.办理了请假手续,但经查实请假原因与实际不相符的。

7.未请假而未参加升旗仪式、教职工大会、班主任会议、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会议、备课组教研组活动、规定应参加的学习或培训和其他应当参加的集体活动或会议的按缺席处理。

四、假期规定

假别分为:公假、病假、事假、法定假。

(一)公假: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外出办事必须请假者,凭有关书面材料办理手续。派驻外单位工作或挂职的,做公假处理,不需另办请假手续。

(二)病假:分为住院性病假和非住院性病假

住院性病假必须有市级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事假处理,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应取消已批准的假期,按缺席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对请假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病假期间,应在指定医院或家里休养。如需离开佛山诊治和休养者,除在医保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须征得学校同意。连续请病假者应按期交验指定医疗保险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不得一次请假长期休养。

(三)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时间的事假。

(四)法定假

1.婚假:教职工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国家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作为计算婚假的天数。教职工请婚假的,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年内有效,超过该期限的,视为放弃。如因工作原因未批准休婚假的,可顺延。婚假期内全部工资照发。

2.产假: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98天产假和30日的奖励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以医院诊断证明为准,如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学校的女教职工的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3.生育看护假:男教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看护假。建议在孩子出生第一周开始休看护假。如因工作原因未批准休婚假的,可顺延。

4.节育假: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1)女职工上环(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在手术后1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女职工取环(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男职工结扎(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4)女职工结扎(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4)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7)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5.授乳时间哺乳假:女教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即每天共1小时授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期间女教职工可不参加升旗仪式,不扣减基本工资及基础绩效工资。

※以上各假别,在计算假期时,将假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包括岳父母、公婆),经批准给假5天。(国家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作为计算年休假的天数。如亲属是在寒暑假期间去世,开学后不另计给假。)

五、请假审批权限、程序

(一)教职工需用假期,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或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请假应事先按级申请,一般不越级请假,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三)教职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审批单。

(四)凡被批准的请假单交校长办公室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五)教职工请假程序

1.升旗仪式及教职工会议请假到办公室人事秘书处领取请假条,其他时间请假到教学处领取请假条,并填写请假事由、请假天数和申请日期,若是病假须递交医院疾病证明。

2.升旗仪式和教职工会议请假先由备课组长/科级组长签署意见,再交办公室主管考勤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其他时间任课教师请假交由科组长签署意见,并调整有关工作(各类补课、班务管理、年级组管理及其它工作),再交由教学处主任签署意见,安排代课教师;年级组长、班主任请假还需由德育处主任签署意见,安排代班(年级)工作。各处室职员请假交由主管处室主任签署意见,并落实代工人员。

3. 报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假条作旷工论处。

4. 教职工公假、事假、病假(病假需同时出具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三天以内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公假、病假、事假三天以上半个月之内的由校长审批。各种法定假由校长审批。事假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5.行政人员请假,由校长审批。

6.教师把已审批的请假条交教学处,由教学处调整好课务,并通知有关教师,并做好登记,后由教学处于批准日后三日内交校长办公室备存以计发绩效工资。

7.职工把已审批的请假条交教学处主任,落实好代工事项,并做好登记,最后由教学处主任于批准当日交校长办公室存档。

(六)几点说明

1.非特殊情况请假手续必须提前两天办理完毕,先离岗后请假者,作旷工论处。

2.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填写请假申请单的,可由其他教职工及时代为填写或由本人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但须先告知相关校领导安排好有关工作。

3.不涉及课务的临时性请假须分管校领导准假,早晚自习下班辅导须下级行政准假并告知年级值日组长。

4.职员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须分管领导准假并告知处室负责人。

5.若提前销假或延长假期,须到教学处、或校长办公室履行销假或续假手续,各处室于批准当日交校长办公室存档,非特殊情况超假作旷工论处。

6.教师不得私自换课,若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确需换课的,必须到教学处作好登记。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换课的一经发现作缺课论处。

六、处理办法

(一)每周教职工请假及其它考勤情况,每周周一上午,由校长办公室归总并在学校公示栏公示。同时校园办公系统公示。

(二)公假、法定假以全勤计,但下班辅导补助、周末补课费相应核减。

扣款在学期期中、期末当月分两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未扣尽部分下学期续扣。须上级部门准假的长假,在假期内不享受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病假具体处理办法

1.已转正定级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2.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4.绩效工资折合分值形式计发:

(1)教职工每月有100分,每分分值等于个人每月基础性绩效总额/100。(下同)

(2)病假第四天起每天扣2分,当月累计10天以上按85%计发,即扣15分,当年连续超过3个月扣30分。

(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按平时考核结果兑现月度岗位津贴和考核奖金的通知》)

(四)事假具体处理办法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3.绩效工资折合分值形式计发:

(1)事假每天扣3分,迟到或早退扣1分,旷工每天扣20分。

(2)教职工学习(会议)、科组活动、节假日、值班、老师晚自修请事假一次扣1分,升旗仪式请事假一次扣0.5分,无故缺席扣2分。

(3)因公外出、法定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不扣减。

(4)每月的考核情况在下个月的15日前通过“数字人事系统”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在第三个月兑现增减。

(五)教师请假后,教学处安排有关老师代课,并按每节20元的标准发放代课工资,每位教师必须服从学校安排,若发现课务冲突应该及时告知教学处,否则按缺课论处。

(六)擅离岗位超过7天的停发工资、15天以上或学年内累计旷课超过30节的,报教育局处理;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当年的评优评先

1.有无故旷课、旷工、缺席的;

2.一学期事假累计三天以上、病假累计七(住院十四天)天以上的;

3.各种会议、教研活动无故缺席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八)教师一学期无故正课旷课累计6节以上或擅自离岗三天以上的,当年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七、 其他说明

(一)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所有考勤结果用于《佛山市第一中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佛山市第一中学教职工业绩考核方案》计算教职工绩效工资和业绩考核分。

(三)本制度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2016年9月10日

 

 

参考相关条例、文件: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日实施)

2.2014年3月27日公布实施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施行)

6.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7.中共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佛山市人事局、佛山市监察局《关于严格按平时考核结果兑现月度岗位津贴和考核奖金的通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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