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中关于教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对在编在职教职工的请假、休假及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年休假

   (一)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未享受寒暑假的学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作为计算年休假的天数。学校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统筹安排年休假。(依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的年休假时间内(即寒暑假时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全部工资照发。(依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

二、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在编在职教职工,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双方居住地相距在100公里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享受探亲假。凡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应该寒暑假假期间探亲休假。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三)在职在编教职员工探望配偶、未婚探望父母(居住地相距100公里以上)的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探望父母(居住地相距100公里以上)的,学校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教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人员办理)。往返路费(汽车票全额、火车票按硬座票价、动车、高铁票按二等票价、轮船按三等舱票价、飞机按经济舱票价),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工资30%部分,由学校负担。(依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三、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

教职工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国家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作为计算婚假的天数。婚假须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后一年内申请休假,超一年后当作放弃休假。如因工作原因未批准休婚假的,可顺延。婚假期内全部工资照发。(依据:《婚姻法》、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9号)

   (二)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98天产假和30日的奖励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以医院诊断证明为准,如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9号)

   (三)计划生育手术假:

1.女职工上环(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在手术后1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2.女职工取环(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3.男职工结扎(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4.女职工结扎(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文的精神,女教师的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的工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依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四)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教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期间女教职工可不参加升旗仪式,不扣减基本工资及基础绩效工资。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六个半月,期间发给不低于75%的本人基本工资,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按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四)丧假

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或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经批准给假5天。(国家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作为计算年休假的天数。)

   (五)病假

1.已转正定级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2.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4.绩效工资折合分值形式计发:(《关于严格按平时考核结果兑现月度岗位津贴和考核奖金的通知》)

(1)教职工每月有100分,每分分值等于个人每月基础性绩效总额/100。(下同)

(2)病假第四天起每天扣2分,当月累计10天以上按85%计发,即扣15分,当年连续超过3个月扣30分。

(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按平时考核结果兑现月度岗位津贴和考核奖金的通知》)

   (九)事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3.绩效工资折合分值形式计发:

(1)事假每天扣3分,迟到或早退扣1分,旷工每天扣20分。

(2)教职工学习(会议)、科组活动、节假日、值班、老师晚自修请事假一次扣1分,升旗仪式请事假一次扣0.5分,无故缺席扣2分。

(3)因公外出、法定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不扣减。

(4)每月的考核情况在下个月的15日前通过“数字人事系统”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在第三个月兑现增减。

(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按平时考核结果兑现月度岗位津贴和考核奖金的通知》)

 

附件:

1.2014年3月27日公布实施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施行)

5.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6.中共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佛山市人事局、佛山市监察局《关于严格按平时考核结果兑现月度岗位津贴和考核奖金的通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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