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中公文处理的暂行规定

    一、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二、办公室负责收发文件的人员收到有关公文函件应清点,并按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登记,提出办理意见,请校长批示后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传阅、办理。属于传阅的公文,有关领导尽可能在当天阅读,便于办公室人员第二天再送其它领导传阅,以免传阅时间太长。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

    三、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收发文件的人员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校长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涉及到其它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合签。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四、上级规定要向全校教职工传达的公文,应及时在教职工会议上予以传达,并在校务公示栏中予以张贴公示。

    五、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应一文一事,不能在报告中夹带请示。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上级机关审批。属学校重大问题的请示与报告,应由校长亲自执笔或审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公文应送至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而不宜直接送给上级领导。避免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情况出现。

    六、公文文稿送校领导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负责收发文件的人员进行核校。核校其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所提措施与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文件格式使用是否正确,确定发文字号,主送单位和印制份数,再交校长或主管副校长审批、签发。

    七、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存档。没有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定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两人在场定时销毁。

    八、上级行政机关的密级公文,注明不准翻印的公文、密码电报均不得翻印、复制。一般公文经校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九、要加盖学校印章的请示、报告、通知、规定以及合同、协议、证明等须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同意后才能加盖公章;特殊情况下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盖章,并作完整记录。

   十、加盖学校印单的请示、报告及各种统计报表、申请表格等须多打印一份给学校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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